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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不服公路春运票价上涨案在广东开庭

添加时间: 2025-04-19 13:36:56 |   作者: 卧式拉力试验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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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3月6日上午9时许,佛山市城区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来自中央和我省数十家新闻单位的记者在紧张准备着。9时30分,审判长宣布开庭,全国首例不服公路春运票价上涨消费案拉开了庭审的序幕。原告和被告进行了激烈的法庭辩论。出人意料的是,被告佛山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提出了反诉,要求原告在有关报道过该案的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起诉强买强卖今年2月初,律师李劲松向佛山市城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状告佛山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理由是该公司利用消费者要赶回家欢度春节不得不买它的高价票的这一优势,收取消费者239元,却只提供与春运前价值80元的运输服务完全一样的服务,牟取了暴利。在起诉书中,原告李劲松称:2001年1月20日,我到被告处购买22日开往揭阳市的客车票,从客运车次及票价明码标价公示栏上,我看到有一班早上6时由佛山始发、终点站为潮州路过揭阳市的卧铺客车,上标至揭阳472公里,全票价80元/人,至潮州503公里,全票价85元/人。于是,我到售票窗口要求购买22日早上6点佛山至揭阳的车票。售票员告诉我,“按最新规定,坐这班车你必须买至潮州的票,价款239元 ”。我说能不能只据实买至揭阳并按墙壁上的规定支付80元票款?她回答说不行,全佛山两个长途客运站都是这个新高价,你要嫌贵,就别坐汽车,改坐火车可能会便宜些……最后,她收取我239元,给了我一张票号为“佛J0872884#”的客票。在起诉书中,李劲松动情地阐述了1月22日同路回家丰顺人的遭遇。此人一年打工节余1000元,春节回家来回汽车票就得花800多元,连给父母、女儿买新衣服都没有很好的方法。李劲松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将多收的159元款项返还,并赔付原告因本案实际发生的合理诉讼费用2315元。有违公平原则李劲松在庭上发言称,原、被告的交易违反了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1月20日,双方交易地位不平等。众所周知,春节客运市场不是社会任何一个人都能加入营运的,只有拥有政府特批的线路经营权的车主才有资格进入春运市场,即春运市场是由像被告这样拥有线路经营权的少数车主控占了。因此,春节客运市场并不是完全开放的自由竞争的市场,而依旧具有被少数车主垄断经营的特点。在这个人的因素造成供不应求的客运市场中,我并没选交易对象的自由,而被告却有说一不二、不给消费者半点讨价还价余地的优势。李劲松还称,交易没有体现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原则。虽然按定价239元买了平常85元的服务,但不表示他自愿接受被告定下的交易条件。被告利用原告除了高价票外别无交易对象可选择、想回家不得不买被告高价票这一客观优势,迫使原告不得不买被告的高价票。这明显违反了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票价上涨违法被告在答辩兼反诉状中称,票价的上涨,是依据广东省物价局粤价函(2000)452号文“关于2001年春运我省公路水路客运票价的复函”规定。 李劲松则认为,广东省物价局在调整决定2001年春运票价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应举行听证会,但没依法按程序举行听证会。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明确规定了“必须举行听证会而未举行听证会制定或调整的价格不得执行”。所以能肯定,粤价函(2000)452号文调整的价格是依法不得执行。李劲松在庭审中还指出,即使按照广东省物价局的这一规定,被告也存在不少违规之处。该规定明确了“2001年元月9日至23日,佛山开往各地的公路客运票价最高可按基价上浮100%”,据此,1月22日佛山至潮州的最高价应等于0.19×(1+100%)×503即等于191元,而实际收取了239元,多收了48元。被告则算了一笔账,因平时客流较少,由佛山开往潮州的卧铺车实行优惠价,票价85元,而这条线%价格);按春运期间执行到位的票价和基准价上浮100%来算,佛山至潮州节前卧铺车的票价就包括(以每人每公里算):基准价0.19元,上浮价100%是0.19元,客运附加费是0.03元,燃油附加费是0.005元,路桥费是0.058元/人公里,站务费是每人1元,而佛山到潮州全程503公里,全程票价应是238.91元,汽车站收取239元全部符合有关的规定。对于附加费和站务费,李劲松又提出不同看法:粤价(2000)452号文中已明确规定“不得价外加收客运附加费、过桥过路费和各项基金”,他认为从粤价(1998)182号《关于佛山至深圳直达高级大客车票价的批复》可看出,省物价局批准的旅客运输基价已包含了省开征的公路客运附加费以及燃料附加费和过桥过路费。而这个基价与粤价(2000)452号文附属中的高级客车基价完全相等。可见,粤价(2000)452号文附属中的基价已包含附加费及过桥过路费,而被告多收客运附加费、燃料附加费及过桥过路费的行为是违规的。《广东省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第21条明确规定:“站务费具体费额由各市交通主管部门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而被告在未能提供物价局对1元站务费的批准文件时收取这笔钱的行为是违规的。 李劲松指出,被告春运期间将平时85元的票价暴涨至239元的行为还违反了国家计委《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他认为,佛山至潮州85元的票价,其实是被告在保本营运价与政府最高指导价间自主制定出来的通常合理票价即正常运价。平时实际运价收入26元,春运实际运价收入180元,是平时的6.9倍,春运时的涨幅高达592%,这显然是暴利行为。 谁在捏造事实在法庭上,被告佛山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提出反诉。其代理人称,原告李劲松没有在1月20日到被告处购买佛山至潮州班车的车票。因为,从售票中心的电脑上,能够准确的看出编号为佛J0872884#是在1月19日卖出的。原告在起诉状中陈述与售票员的一段对话是捏造的。据当日的售票员回忆,没有一个客人在购买佛山至潮州班车车票时要求购买佛山至揭阳的车票,没有提及如果购买佛山至揭阳的车票就要支付购买佛山至潮州的票款,更没提及“你要嫌贵就别坐汽车,改坐火车可能便宜些”。买票的人多,根本不可能说那么多话。在诉状中讲述的一对从佛山回丰顺的乘客的故事,是虚构的,其目的是中伤佛山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称,原告在法院未正式立案之前就将不实的、虚构的情况向有关报刊披露,使有关报刊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将案情予以刊登,误导了消费者和广大群众,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严重侵犯其名誉权和荣誉权。因此,该公司要求原告在报道过该案的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舆论支持旅客该案经中央及地方新闻媒体报道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一位物价局官员向有关媒体表示:只要是在物价部门规定的幅度内涨价就属合法。每年春运期间国家和各省物价部门都规定客运票价要上浮,目的是要藉此调节客运流量,因为春运客流单向运营的成本增加了。一位检察院人士向某媒体发表看法认为:春运涨价虽合法却有失道义。消费者若认为运输公司牟取暴利,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不接受,但既然他购票就表示自愿,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运输公司春运涨价只要符合物价部门规定,就属合法。运输公司利用春节之机上浮票价,狠宰旅客一刀,虽不符合道义但符合法律。一些人认为,春运涨价是运输公司执行物价部门的行政规定,告运输公司是搞错了诉讼主体,应该让法院审查物价部门这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一些市民则认为春运该不该涨价、涨多少,最好的办法是由物价部门向社会公开举行听证会,或通过司法审查,以减少行政行为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北京的一位律师在《中国青年报》上撰文,提出了自己对于春节客票提价不合法的理由:市场行情报价并不“自由”,提价也要符合一定法律程序。春运提价,显失公平。运输企业是依靠政府权利垄断经营的行业,这不同于农贸市场,谁去卖菜都可以。因此,旅客面对这些提价的车辆只能服从,别无选择,这显然是不公平的。春运提价是“暴利”行为。我国现今物价、工资、税费稳定,运输成本并无大幅度波动。春运期间,运输部门要比平时增加几倍甚至几十倍的收入,这对于运营者来说,足以使他们的腰包立即鼓起来,这不是暴利又是什么……《价格法》第14条也规定,禁止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政府放开管制的饭店,尚且不允许牟取暴利,具有垄断地位、作为重要公用事业的运输部门,岂可允许牟取暴利? 在庭审结束时,原告表示愿意调解,而佛山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表示不愿意调解。